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十三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十三条 慈善组织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投资活动。
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及时回收到期的本金和收益,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慈善组织用于投资的财产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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