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十二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十二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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