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十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十条 慈善组织应当加强财产管理,建立健全财产接受使用、保值增值、项目管理、专项基金、剩余资产处置、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
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