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八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应当依法将慈善组织的登记或者认定信息与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慈善组织依法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慈善组织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有关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
慈善组织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经有关部门确认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