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七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二章 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 第七条 设立或者认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
申请登记或者认定慈善组织,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负责登记的部门应当依法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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