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慈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归国华侨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相关慈善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3-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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