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经监督抽测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复检;逾期不复检或者复检仍达不到规定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