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治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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