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