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