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拒绝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