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销售、进口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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