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车用燃料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燃料等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