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通过监督性检测、网络监控等方式对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验行为的公正性、准确性进行监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