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并研究制定有关的政策措施。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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