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 第十九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 第十九条 禁止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