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 第二十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检验与治理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保存相关的维修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