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排气污染维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具备资格的企业名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