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九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客运优先选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型,对排气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公共客运车辆实行更新淘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