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八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八条 鼓励清洁能源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
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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