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八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八条 鼓励清洁能源机动车的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鼓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排气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