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条 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匹配。鼓励使用清洁车用能源和优质车用燃料。
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
销售车用燃料的单位,应当明示燃料质量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