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二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