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三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与控制 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