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车辆,铁路机车和拖拉机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