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和完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提高控制标准和更新淘汰等防治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