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条
山东省机动车非法改装治理和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