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