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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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拯救濒于灭绝的生物物种,根...
第二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自然保护区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
第四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六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六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地区或已遭到...
第七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分级建立。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省级自然保护区...
第八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八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应严格掌握标准,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
第九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九条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界标。
第十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一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林业...
第十二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事业单位,其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配备,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行政...
第十三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保护...
第十四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状况,将自然保护区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第十五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
第十六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
第十七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
第十九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
第二十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标志、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毁坏自然保护区标志、设施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