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事业单位,其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配备,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行政隶属关系报请同级编制部门或人民政府审批,所需的基建投资和事业经费按现行计划、财政体制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