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十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的调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和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