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八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八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应严格掌握标准,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解决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