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九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九条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界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