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一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由设区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