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状况,将自然保护区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物、植物等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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