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五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
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