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六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批准机关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