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建设生产设施或其他项目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