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二十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二十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标志、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