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九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围湖(围海)造田、筑坟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