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第十七条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保护管理费。保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