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罚没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