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