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自然保护区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自然保护区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