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1-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