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三十六条 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宅基地范围内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