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5-04-01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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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 第二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 第三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森林资源实行分区分类管理。 根据自然条件和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全省划分为渤海平原林区、鲁西平原林区、鲁中南山地丘陵林区... 第四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遵循积极培育、严格保护、分类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林业发展投入,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 第六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住房... 第七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及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应当依法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依法... 第八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维护国土生态安全需要和森林资源状况,制定林业发展总体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第九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实行森林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省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安全的需要,划定全省森林生态保护红线,确... 第十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鼓励支持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技术的研究、推广应用和林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森林资源管理和现代林业发展水平。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一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林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年度植树造林计划,实行植树造林责任制。责任单位的植树造林任务,... 第十二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林木良种引进、选育推广、生产供应和社会化服务的新型林木种苗体系,建... 第十三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三条 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应当在本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下,每人每年完成三至五棵的义务植树任务,或者完... 第十四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四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特点,对自然条件较差的山区、滩涂和新造幼林地,科学... 第十五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对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和管护者进行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六条 实行退耕还林制度。二十五度以上的梯田、坡耕地,应当逐步实行退耕还林。二十五度以下的梯田、坡耕地的退耕还林范... 第十七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七条 在河流两侧和湖泊、水库周围,应当通过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构建水系防护林带,提升水系生态保护... 第十八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防护林带。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九条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规划建设沿海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包括基干林带和纵深防... 第二十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农田林网网格面积和林带宽度,制定并落实农田林网建设补贴政策。 网格面积应当按照...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统一的森林资源管护队伍,完善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惩... 第二十二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划定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 国有林场和农... 第二十三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划定森林防火区,实行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除依法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第二十五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测预报体系,严格实施森林植物...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林木种质资源库和信息数据库,保护...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设立标志...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树木采挖移植管理,防止森林资源的损毁。 城乡绿化禁...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二十九条 天然林和公益林不得进行主伐。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风景林、环境保护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 第三十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按照国家规定对林地实行分级保护,采取全... 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 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森林等区域,应当依法划定森林和野生动物类...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外,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和经营、运输、邮寄、携...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三十三条 鼓励森林经营者参加森林保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益林和商品林等保险给予保费补贴。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森林经营利用规划,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提高森林资源的利...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三十五条 国有林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有林单位,应当按照森林经营利用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组织经营活动,安排...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三十六条 采伐林木应当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采伐的; (...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使用林地额度和森林资源的总量与分布情况,合理确定不同项目征收、占...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三十九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征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四十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期满后,临时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 第四十一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四十一条 征收、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范围外...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引导、支持林业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发展,鼓励森林经营者开展森...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四章 森林资源利用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资源价值核算,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评价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行政首长负责制,将森林覆盖率、森林保有量、采伐限额执行、林地保护管理等纳...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推行林业综...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森林资源基础档案和数据管理平台,强化... 第四十七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商品林及其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 第四十八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森林资产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资源资产监督管理,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 ...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在林区经营、加工、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监督...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对投诉、举报应当依法及...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封育区内进行放牧、割草、砍柴、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森林植被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 第五十四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五百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林木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种质资源的,由... 第五十六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采挖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第五十八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未进行评估,属于国家... 第五十九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30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