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九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九条 沿海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维护国土生态安全的需要,规划建设沿海防护林。沿海防护林包括基干林带和纵深防护林。
基干林带的宽度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在沙岸地段,从适宜植树的地方起向岸上延伸不少于二百米;
(二)在泥岸地段,从适宜植树的地方起向陆地延伸不少于一百米;
(三)在岩岸地区,为临海第一座山山脊的临海坡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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