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二十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农田林网网格面积和林带宽度,制定并落实农田林网建设补贴政策。
网格面积应当按照不同自然条件确定。属于沙化、荒漠化土地的,网格面积一般不超过十五公顷;属于非沙化、非荒漠化土地的,网格面积一般不超过三十公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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