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八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八条 在公路两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防护林带。需要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