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七条 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 第二章 森林资源培育 第十七条 在河流两侧和湖泊、水库周围,应当通过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封山育林等措施,构建水系防护林带,提升水系生态保护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4-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